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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08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5月12日-22日网报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8-05-09     浏览次数:    字号: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人事局,省农垦总局人事局,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原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21号)精神,现将我省2008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和《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人部发[2005]55号)中规定的报考条件(见附件),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考试。

  二、考试时间、科目

  2008年10月18日  上午9:00-11:30

  《综合法律知识》

  下午2:00-4:30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2008年10月19日  上午9:00-11:30

  《企业管理知识》

  下午2:00-4:30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三、考试成绩管理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采取滚动管理办法。报考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并缴费的办法进行。

  (一)网上报名时间:2008年5月12日至5月22日(节假日可报名)。报名考生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网址:www.rsks.gov.cn)的“网上报名”栏目,按照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提交《2008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提交成功后,使用A4纸打印《报名表》,并在《报名表》左下方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盖章。2007年度在外省市参加考试的考生,按照新考生报考。

  (二)现场确认并缴费

  1、现场确认的时间为2008年5月19日至23日。

  2、考生须到报名考区的考试管理机构进行现场确认并缴费。

  省直考区现场确认地点:黑龙江省人事编制服务大厅,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省人才中心一楼),省人事考试中心咨询电话:82319247,其他考区现场确认地点由各考试管理机构确定。

  3、新考生必须进行资格审查,现场确认时要携带毕业证、学位证、律师证、职称证书原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年限证明、网上报名时所打印的考生报名表;续考的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原则上不再进行资格审查,只需携带网上报名时所打印的报名表;2007年度在外省市参加考试的考生还须携带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出具的转考证明,否则往年成绩无效。

  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三)凡已完成现场确认并缴费的报考人员须于2008年10月9日至10月15日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进入“准考证打印”界面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数据上报

  各地市人事局在2008年5月24日前将确认后的报名表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六、考场设置

  2008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置考场,各地市不设考场。

  七、考试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事部门资格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94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21号)文件规定,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每人报名费15元;每报一科考试费28元。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地市人事局每名考生留取15元,其余费用上缴省人事考试中心。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市开发区支行

  户    名: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

  帐    号:23001866751050503109

  八、培训及参考用书

  2008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参考用书征订及考试培训事宜请与省经济委员会政策法规处联系。

  地    址:哈尔滨市中山路202号(省政府前楼)529房间

  联 系 人:孙建军  齐治明

  电    话:0451-82625488  88628277

  九、考试注意事项

  (一)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准考证,两证齐全,方可参加考试。

  (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共4个科目,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三)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在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各地市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做好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宣传和报名组织工作,不得拖延时间,延误工作。

  附件:2008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附件

2008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和《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人部分[2005]55号)文件精神,规定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三)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四)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五)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者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免试条件与科目

  符合上述相应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一)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二)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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