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有权威的司法考试资讯及辅导培训为一体的综合网站 | [注册][登录][选课]
繁体中文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司法网校 | 免费注册 | 快速选课 | 司法精品班 | 司法实验班 | 精选方案 | 法律顾问辅导 | 司法考试辅导 | 硕士考试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解读 >> 民商法规解读 >> 物权法解读:选聘和解聘物业应该由业主共同决定
物权法解读:选聘和解聘物业应该由业主共同决定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7-11-18     浏览次数:    字号: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是物权法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作出的明确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系主任苏号朋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就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出规定,物权法填补了这一空白,是我国保护私人所有权的一项重要举措。

  苏号朋介绍,物权法不仅将“业主”概念引入法律,而且明确界定了业主的权利:首先,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即业主对其房屋内的专有部分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第二,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物的房顶、外墙、门厅、楼道、承重结构、公共设施及设备;第三,业主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机构,负责决定重大事务;第四,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第五,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苏号朋介绍,物权法还规范了业主的行为,主要包括:业主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苏号朋认为,物权法对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确认,使同一建筑区划内的业主能够和平共处,通过共同协商、合作处理楼房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事宜。这将促使人们改变公共管理意识淡薄的传统,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同时,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则的建立,使错综复杂的业主关系得以明晰,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名词解释: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高层建筑物的出现和小区的形成而产生的新的所有权形式,指各业主对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电梯等公共设施、绿地等公共场所共有部分享有共有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

司法考试
发表评论  打印本文  推荐本文  加入收藏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 上一篇: 解读物权法: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抵押
  • 下一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解读物权法
  • □ 最新文章
    普通文章  特别动产集合抵押 11-18
    普通文章  解读《物权法》实施后变... 11-18
    普通文章  解读物权法:不动产适用... 11-18
    普通文章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以代... 11-18
    普通文章  新劳动合同法:别忽视“... 11-18
    普通文章  如何防止国有财产流失?... 11-18
    普通文章  谈对合同法撤销权行使条... 11-18
    普通文章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就破... 11-18
    普通文章  解读《企业破产法》 11-18
    普通文章  房管局专家解读《物权法》 11-18
    □ 推荐文章
    精华文章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百... 11-27
    精华文章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百... 11-27
    精华文章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百... 11-27
    精华文章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百... 11-27
    精华文章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百... 11-27
    精华文章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百... 11-27
    精华文章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百... 11-27
    精华文章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百... 11-27
    精华文章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百... 11-27
    精华文章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百... 11-27
    □ 热点文章
    精华文章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百... 11-27
    精华文章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百... 11-27
    普通文章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一百... 11-27
    精华文章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百... 11-27
    精华文章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百... 11-27
    普通文章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一百... 11-27
    精华文章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百... 11-27
    精华文章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百... 11-27
    精华文章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百... 11-27
    精华文章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百... 11-27
    司法考试精品班,考试不过下期学费减半
    公务员考试网校辅导 职称计算机考试网校辅导 执业医师考试网校辅导 一级建造师网校辅导 职称英语考试网校辅导
    经济师考试网校辅导 注册税务师考试网校辅导 法律顾问考试网校辅导 资产评估师网校辅导 中医执业医师网校辅导
       发表评论
    姓名: QQ:
    性别: MSN:
    E-mail: 主页:
    评分: 1 2 3 4 5
    评论内容:
    验证码: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自助广告 ·网站地图 ·网站列表 · 谷歌地图 · 网校辅导
    Copyright © 2006 - 2007 www.91sif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客服QQ:82656668 或 88977760 Email:admin@91acc.com 中华教育(TM)版权所有
    浙ICP备05084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