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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告主的管理的有关规定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11-27     浏览次数:    字号:    

  《广告法》规定,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广告主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广告主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第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第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的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第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广告主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须经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广告管理条例》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第一,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省辖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第二,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第三,标明优质产品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第四,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第五,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第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广告,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第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第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证明。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广告客户申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外的媒介为卷烟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广告客户申请为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烈性酒作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刊播39度以下(含39度)

  酒类的广告,必须标明酒的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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