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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通则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11-27     浏览次数:    字号:    
搞丢了。最后诉讼到法院以后要求赔偿一万元的精神损害,最后法院也按照诉讼请求给判了。

  所以,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具有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第二个里程碑的意义,六大突破讲的就是它主要内容。

  (七)一个核心

  那么,这个司法解释的核心问题是什么呢?在这个司法解释当中提到了对其他人格利益的保护,其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以后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一个非常弹性的规定,它恰好是一般人格权所起到的保护作用,也就是补充具体人格权保护不足的问题。

  这几天,在王泽鉴教授的讲学期间,他也反复强调了一般人格权的问题。一般人格权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权利?大家比较一致的认为,一般人格权是一个补充性的权利。具体人格权没有规定的人格利益,这些人格利益需要保护的时候,就可以适用一般人格权来保护。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人格权是法定主义还是非法定主义?很多学者主张,人格权应该是法定主义。有的教授采取一种很奇怪的逻辑,认为,人格权原则上应该是法定主义的,但还应该有一个弹性。这就不是法定主义了。而王泽鉴教授的态度很明确,认为人格权不能是法定主义,如果一旦确定人格权是法定主义的时候,我们会想到物权法定,物权法定的含义就是法律没有认可的物权不是物权。可是,我们现在的《物权法草案》已经不把物权法定原则坚持到底了,已经承认在现实生活当中具有物权特性的一些权利,也视为物权。物权法定都不能坚持到底,为什么要在人格权上坚持到底?而且人格权本身就不可以法定。有人讲,人格权是一个自然的权利,它是一个固有的权利,法律认可它是一个权利它是权利,法律不认可它是一个权利的时候它也是一个权利。我们一旦认定人格权是一个法定主义的话,我们很多将来发生的一些变动中的人格权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人格权就不能法定,一旦要法定就不能很好的保护人格利益。

  人格权不能法定,在法律中的表现就是,能够确认它是具体人格权的就确认它是人格权,不能确认为是人格权的,那些人格利益受到损害以后也需要保护的时候,就用一般人格权来保护。一般人格权保护的内容是什么?我们现在说,就是人格尊严和其他人格利益。因此,在人格权司法保护的问题上,如果规定了对其他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时候,那么对于人格权及其人格利益的保护就是非常完善的了。因此,我才说,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关于其他人格利益的保护,是这个司法解释的核心问题。

  我认为,关于其他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包含三个层次的问题:

  第一,对已经成熟的人格权但是法律还没有确认其为具体人格权的权利保护。例如,性自主权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权利,刑法有专门的保护方法。但是,我们在民法上很多人都不承认它是一个权利,其实它本身就是一个人格权,是一个成熟的人格权。对于这样的情况,在进行具体保护的时候,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可以援引,就可以用其他人格利益的规定来保护。另外还有知情权。知情权也是一个人格权,但是知情权太复杂了,民法一直对它没有一个正式的态度。当知情权受到损害的时候,也可以认为是侵犯了其他人格利益的法律规定来进行保护。

  第二,对正在发展中的人格权的保护。我们现在有一些权利还在讨论,比如,形象权是不是一个权利?肖像权保护的是以一个人的面部为主体的形象,那么身体的其他部分是不是一个形象权?还有我们现在写文章的时候说,声音权也是一个独立的人格权,非法模仿别人的声音,然后造成别人的损害,自己获取利益,这种情形是不是侵害他人的人格权?这些权利都是在成长当中的权利,成长当中的权利还没有最后完善,没有成为一个完善的人格权的时候,可以用其他人格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对它进行保护。

  第三,对没有具体人格权保护的人格利益的保护。有些人格利益还没有形成了人格权,而且这些人格利益也许将来都不可能成为具体人格权,那么这些人格利益需要保护的时候,就必须用其他人格利益的法律规定来进行保护。

  所以,其他人格利益是一个具有弹性的规定。有了其他人格利益这个概念的保护,中国法律对于人格权的保护基本上就可以说是完善了,这一部分恰好体现的就是一般人格权的功能,一般人格权也就是补充具体人格权立法不足的问题。从这一点上来说,人格权也是非法定化的。

  三、对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的立法展望

  关于中国人格权法的体系,首先就是一般人格权,其中包括人格尊严和其他人格利益,它是一个基本的权利,来补充具体人格权立法不足;然后下面就是具体人格权。在具体人格权当中包括两大体系,一个就是物质性的人格权,物质性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二是精神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体系比较强大,我们可以把它做一下区分:一部分是标表型的人格权,它是作为民事主体人格标识这一部分利益的权利,这部分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第二部分是评价型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信用权、荣誉权;第三部分是自由型是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和性自主权以及婚姻自主权。

  我们正在制定民法典,我们希望在制定民法典当中能够确认这些人格权。同时,在民法典当中能够有独立的人格权法编,而且人格权法编应当是放在民法典分则当中的第一编。按照这样的思路,在现在的民法典草案当中,人格权法已经单独成为了一编,但是这个位置是放在合同法之后,分则当中第二编是物权,第三编是合同,第四编才是人格权。我们希望人格权单独成编,而且要放在分则当中的第一编,这才能够体现人格权是所有民事权利当中的最重要的部分。在这一点上,王泽鉴教授来访问的时候,他开始不太赞同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他认为,人格权法在总则当中进行规定也可以,如果人格权独立成编以后内容不会写太多,这和其他的部分不太相称。

  我们人民大学研究人格权法的老师们都认为,人格权应该作为独立的一编,而且要放在分则当中的第一编。这并不是争一个学术的观点问题,而是要考虑人民权利的保护问题,要特别强调人关于自己的权利。

  最后,用一句话来结束这次报告的话,我想说的是,我们今天所做的一切努力,都是为了人民的权利。这是我在《人身权法论》第三版中扉页上写的一句话,它代表了我们研究人格权法的学者的心声。

  谢谢大家,今天的报告就到这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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