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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ㄔ褐谌ǎ╝uthorization)。
[59] 美洲担保法典第五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应经鉴价(appraisal)手续。
[60] 魁北克民法第二七七九、二七八0条就此设有详细之程序规定。
[61] 联合国担保法指南A/CN.9/WG.VI/WP.2/Add.10及A/CN.9/WG.VI/WP.21/Add.3及欧银担保法典第31条参照。
[62] 联合国担保法指南A/CN.9/WG.VI/WP.3第三三段。
[63] 联合国担保法指南A/CN.9/WG.VI/WP.2/Add.4,A/CN.9/WG.VI/WP.6/Add.3,A/CN.9/WG.VI/WP.9/Add.12第四六段及A/CN.9/543参照。
[64] 见中南美洲情况注三七所引文,加拿大魁北克者见注九所引书第一至四页。
[65] 魁北克民法不用security interest名称,乃因其与大陆法系所有权之完全性、整体性概念未尽一致,且基于契约自由原则,所有人与买受人应得自由决定所有权之移转时间,而security interest将一切具有担保功能之法律行为均视为担保物权,乃限制此项自由之故(见注九所引书第十页)。
[66] 联合国担保法指南A/CN.9/WG.VI/WP.6/Add.3第六八段,A/CN.9/WG.VI/WP.14第十至十四段。
[67] 联合国担保法指南A/CN.9/WG.VI/WP.6/Add.3第二七段 及该指南A/CN.9/543第十六段参照。
[68] 注九所引书第十页,魁北克民法修正前,共有二十二种具有担保功能之担保权设计,修正后则有十四个。
[69] 见上开指南A/CN.9/WG.VI/WP.21第五至七段及A/CN.9/532第八五段。
[70] 亚洲担保交易法律改革第一三二页。关于我国动产担保交易法制订之背景,请见王泽鉴前揭文及行政院财政部(原)金融局委托政大法律系研究之动产担保交易法修正研究期末报告第三页(计划主持人苏永钦教授,八十九年十月)。
[71] 前揭动产担保交易法修正研究第六九、一0九页采相同之结论。
[72] 前揭动产担保交易法修正研究第六九、一0九页采就集合动产相同之结论,并建议于动产担保交易法第四条予以增订。
[73] 司法院释字第二一六号解释,前揭动产担保交易法修正研究第八四、八五页,王泽鉴前揭文,郑冠宇着,动产质权修正之再建议(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七四期第七九页)。
[74] Special Project-The Priority Rule of Article Nine,62,5, Cornell Law Review 834,986(1977)。
[75] 前揭动产担保交易法修正研究第六六页采相同之建议。
[76] 前揭动产担保交易法修正研究第六五页采相同之建议,另见美洲担保法典第四三至四六条及注三七所引文第九八页。
[77] 锺任赐着,民事执行事件之经营与管理(司法院研究年报第二十四辑第三篇,司法院印行)参照。
[78] 谢哲胜着,流质契约自由与限制(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七三期第七六页)对此虽有不同批评,但观诸本文所述国际法制对担保权人以取得担保物抵偿债务之私实行方法,仍采取甚多保护担保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之措施言,我国之修正方向似难谓背离国际趋势。
[79] 陈业鑫着,以智慧财产权为担保标的之融资方式探讨第一二六页参照(司法院研究年报第二十五辑第五篇,司法院印行)。
[80] 王廷懋着,动产担保交易法实务问题研究第二三0页(台湾金融研训院发行,八十九年五月增订版)。
[81] 前揭动产担保交易法修正研究第一一0页。但该研究建议修正第十七条第一项抵押权人得(自行)占有抵押物之规定(见该研究第九十页),致使担保权实行程序更偏向于公实行程序。
[82] 王廷懋前揭书第二一0页及非讼事件法第七二条参照。
[83] 详细分析,请见许仕宦着,担保权在债务清理程序上所受之处遇(月旦法学杂志第九五期第一五六页)。
[84] 详见该期末研究报告上册第九九、一0二、一三一至一三四页及下册附录十一。
[85] 见注六九。
[86] 日本关于动产、债权公示制度整备要纲第二部分,即系就债权让与采登记之公示方法。
[87] 许忠信着,从国际金融之观点论融资性租赁立法规范之必要性(月旦法学杂志第九五期第八四页)。
[88] 王泽鉴前揭文。
谢在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