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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比较法的角度回顾女性与司法的关系,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尽管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初期,女性的创造力和判断力并没有刻意地被否定,在古老的传说和神话中,女性形象也曾经作为智慧和正义的象征,并凝固在许多司法殿堂的艺术符号中。但是,在漫长的古代社会,无论是作为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司法官,还是作为为当事人服务的律师,无论是作为立法者、法学理论的研究者,还是作为法律实践的参与者,女性的名字和身影几乎都与法律无关。在中国古代,甚至曾出过女皇帝,但是却从来没有见过女法官名垂青史。在西方中世纪,人们在文献中同样很难找到女性参与法律活动的踪迹。在那个时代,女性参与司法一方面受到制度本身的限制或禁止,另一方面,这种情况也是由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社会分工和女性受教育的程度所决定的。
在那个时代,说法律是男性的,是在陈述一个事实。从法律的发展史可以看到,法律是由主流社会即男性所主宰的,法律的创制者和操作者都是男性,法律的精神和思维都是男性化的,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实际上是以中立的外表掩盖着男性中心主义的事实。在社会分工中,司法基本上与女性无缘。法律职业和司法活动则完全由男性所垄断。
进人现代社会之后。女性在法律上不再被禁止参与司法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在现代初期,女性与法津及司法的距离一直是显而易见,甚至直至20世纪50年代,无沦是欧洲大陆国家的成文法体系或以法官为中心的英美判例法,女性的权利和利益都受到了忽略;无论是以概念逻辑构筑的法学研究还是以经济为生命的法律实践中,女性的身影都非常罕见。很多人将这种现象归结为男女的自然生理差异,一些著名的法学家甚至公开和明确地断言,由于女性自身的特点,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胜任以逻辑思维为特征的法律活动和法学研究。只有成熟的男性才能与正义、公正、权威、理性这些词汇连接起来,而女人则与法律和司法无关,至少是不适。即使在民主、自由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这座最高司法殿堂一度完全把握在“九位年迈的白种男性”手中,直到有色人种进人最高法院之后很久,才有了第一位女性联邦最高法院法官。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性的教育程度不断提高,进人司法和法学界的进程不可阻挡。一般而言,女性进人司法界是从基层司法开始的,据说,其进入的程度和速度是与一个国家司法官人数以及司法官的地位直接相关的。精英化或贵族化的司法,往往是排斥女性的;而一个国家的女性司法官的比例越大,往往说明这个国家司法官职业相对人数多、地位低、待遇中等、相对稳定。1973年,法国女性司法官已经达到18%,当时人们评价法国的法官已成为一种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尽管这种说明带有一定贬义,但是当代世界各国女性在司法官和整个法律界(包括在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中的比例,不可遏止地增长却是不争的事实。而且,这种增长并不是依靠政策人为地扶植形成的,而主要是女性以其自身的实力在平等甚至是在不平等的竞争条件下达到的,其中也不乏女权主义思潮的推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女性大法官增至两位,退休大法官奥康纳受到了极高的评价。在我正在访学的威斯康星州,州最高法院连同首席法官在内共有四名女性。今天,我国已有四万多名女法官,占全部法官的22.3%;而许多优秀的公诉人都是伶牙俐齿、思维敏捷的女性。
女性在进人法律界之初,无疑是通过使自己适应法律界特有的职业思维或者说适应男性的标准而在这一行业中安身立命的。然而,随着女性在法律职业中的比例越来越大,女性就开始影响这一职业乃至法律本身。女性的声音乃至一种理论体系已经形成。人们预见这种理论不仅会影响未来的妇女权利,而且也会影响未来我们对法律实体的看法。女权主义法学以批判的精神审视现代法,她给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革命性的发展动力。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范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