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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贪贿案件适用刑诉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思考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11-26     浏览次数:    字号:    

  随着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工作的不断推进,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执法外部环境已愈发严峻。一方面,贪污贿赂的犯罪手段愈发隐蔽,方式愈趋狡猾,犯罪嫌疑人员的反侦查能力以及对抗侦查的意识都在不断增强;另一方面,刑诉法修改实施以来,其中为规范侦查活动所作的规定,如传唤时间、使用强制措施、律师提前介入等,逐步为大众所熟悉,涉案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大大增强。但是,实践操作中,由于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使用侦查手段的权限不够广泛,各类侦查措施的利用受到诸多限制,因此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1、立案前初查阶段无强制措施配合。

  在查办反贪案件中,侦查人员大多习惯于立案前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中间往往存在着影响办案安全、办案效果的因素。侦查人员习惯于在立案前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原因在于:

  一是目前侦查模式还没完全脱离以口供为主的形式,口供作为认定犯罪事实主要证据的情况还很普遍,侦查工作往往是先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再根据口供调取书证物证、收缴赃款赃物予以印证,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二是长期以来,在检察自侦工作的指导思想上,片面追求立案数量,把立案数作为考核自侦工作的主要标准,为了追求立案指标,案件立起来就不能撤,形成撤案即错案的观念。

  另外,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中怕错案、怕赔偿。为解决立案难,确保立得准,前期初查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初查中往往秉承“从人到事”的自侦模式,形成“以人立案”的主导型立案方式,侦查人员在初查过程中掌握住了嫌疑人的部分犯罪事实,搜集到犯罪行为中相关证据,但这些犯罪事实不完整,证据不充分,需要通过讯问嫌疑人来了解其全部的事实,收集未掌握证据印证已掌握证据。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通常是将其传唤到检察院审讯室中进行,而犯罪嫌疑人因事出突然,完全没有心理防备,加上胆怯等原因,大多数都能够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交待犯罪事实。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愿意前往检察院接受讯问,或拒不供述,而立案前由不允许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如拘传等,现有证据又无法印证其犯罪事实,那么,限于12小时的传唤时间,必须将其放走。而嫌疑人在侦查人员的首次讯问中揣摸出侦查意图后,一旦脱离侦查人员视线,势必想方设法毁灭证据、制造伪证或与同案犯建立攻守联盟,从而给案侦工作设立重重阻挠,使整个案侦工作限于不利局面,甚至导致案件的流失。所以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必须要有强制措施的配合才能起到较好的效果,而在立案前初查阶段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必将影响案件的侦破,导致初查工作无法取得满意成效。

  2、立案前传唤嫌疑人“12小时”时限过短。

  刑诉法修改后,“12小时”传唤时间的规定对于保护人权、规范侦查工作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和深远意义,它体现了法制社会公平和人性化的一面,也宣告了以往查办案件中常见的疲劳战术的淡出。但这一规定与检察机关现有的侦查手段、技术装备还距有较大的差距。

  一是嫌疑人从首次被传唤到如实供述期间,通常存在着复杂的心理转换过程,特别对于贪贿案件的犯罪主体而言,案发前他们往往在单位身居要职,有着一定的社会地位、丰富的社会阅历和较好的心理素质,有的还具备较高的反侦查意识,其思想斗争在短短12小时内根本无法完成;其次,贪贿案件通常具备作案次数多、手段隐蔽、案情复杂等特点,即使犯罪嫌疑人是自首交待,或经过前期的心理转换过程,愿意配合侦查人员交待犯罪事实,但回忆、交待、记录都需要一定的时间。特别是对于作案时间过于久远或是长期作案人员,12小时的时间也是不够的;第三,除“一对一”贿赂案外,其他案件都需要调取大量外围书证、物证等对嫌疑人口供一一予以佐证,贿赂案也需要行、受贿双方人员口供之间的相互印证,然而,仅仅是最初步的印证,“12小时”也是相差甚远的。

  因此,实践中很多案件本来有突破的希望,却因为12小时的局限而放弃,有的即使在12小时内突破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也来不及巩固和扩大战果,深挖余罪,造成翻供或使其逃避了某些罪行。而检察机关为了不使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如果勉强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冒险匆匆立案、刑拘或是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在随后的侦查过程中又无法进一步突破案件的话,将有可能造成案件质量的低下或是撤案情况的发生。

  针对办理贪贿案件中出现的上述问题,我们认为:

  一是要转变侦查观念,树立现代科学的侦查理念,认真研究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讲究侦查策略,摸索侦查规律,总结适应新形势要求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努力提高收集、固定和运用证据的水平,牢固树立重证据的侦查观念,坚持采取由证到供的侦查思路,从而更新取证方式,侦查重心要由偏重于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转变到正面接触前的秘密调查上来。把功夫下在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下工夫收集、固定和运用口供以外的各种证据,尽快实现从轻证据、重口供到围绕证据取口供的转变。

  二是针对反贪队伍信息素质现状,特别是信息知识和信息能力高低不一、参差不齐的状况,要更新观念、优化反贪队伍专业结构和反贪人员的知识结构,使侦查人员具备现代的信息意识,掌握现代的信息知识、信息技能,拓宽视野,增强科技意识,加快侦查工作的科技化、信息化进程;同时,侦查技术水平不高是当前的职务犯罪侦查的实际情况,大多数自侦案件的侦破还是依赖于对“口供”的突破,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切实加强侦查科技水平的提高,特别是监视、监听,秘密录音,跟踪等技术侦查手段,加强技术侦查力量,配备技术侦查设备,充分重视科学技术的作用,推动侦查方式和管理模式的深刻变革,依法运用专门的技术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力量发现并收集证据,增大证据的技术含量,尽力排除口供的不确定性,逐步发挥科技手段在侦查、收集、固定证据,追捕逃犯,加强案件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办案质量,实现查得清、诉得出,提高胜诉率。

  三是讯问时间的规定应当进行改革,《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在刑事诉讼中强调人权保障理念,目的是对刑事诉讼中所有涉诉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法律关怀和保护,尤其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免遭司法机关的不当侵犯,只有强调人权的保障,才能更好地保证刑事侦查手段及范围不突破法律的界限,做到既不放过一个坏人,更绝不冤枉一个好人。如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维护,不仅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还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程序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威信; 然而,充分关注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固然重要,但也要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在纠正“只讲打击不讲人权”的司法观念的同时,也不能片面强调保护嫌疑人权利的重要性,因为反贪侦查过程还肩负着维护国家利益的重任,承担着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职责,所以侦查过程应在高度重视打击犯罪的前提下充分保障涉诉人员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诉讼的多元价值。

  由前面的分析可看出“12小时”时限这一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侦查职务犯罪的需要,讯问时间是办案的最基本保障,在讯问时间不足的前提下,再怎么研究提高侦查水平,改进侦查方法都不能根本解决案件办不下来的问题,因此,12小时的讯问时间必须改革。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杨丹丹

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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