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重庆市武隆县检察院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这类案件多发生在农村,起因主要是承包地、林权纠纷等,双方当事人多为邻居。总的来说,此类案件犯罪主体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相对轻微,若将这类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按同一程序处理,便会给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不利于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影响当前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此,武隆县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侦查、起诉阶段的轻微刑事案件,实行和解前置,在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或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这种和解机制,既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又可以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我们的主要作法是:
一、以“和为贵”作为和解机制的价值取向
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轻微刑事犯罪的行为人,都是由于一时冲动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犯罪后确实能真诚悔过。如果检察机关坚持将其移送至法院,最终使其受到刑罚处罚,行为人必将对被害人产生仇恨,甚至对整个社会都有抵触情绪,极有可能再犯罪,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和为贵”是中华民族的历史传统,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机制,就是被害人与行为人在检察官主持、协调下,通过行为人向被害人认罪悔过,征求被害人谅解,从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或建议公安机关撤案。这对于保护被害人和行为人和合法权益,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而和解机制的运行,既可以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又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和为贵”的价值追求。
因此,寻找轻微刑事案件最恰当的处置办法,成了武隆检察院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议事日程。2006年4月,该院邀请公安、司法及部分社区的有关人员进行了座谈,在会议纪要中就如何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和解、适用和解的案件范围、适用条件、处理程序等达成了共识。
二、以“简为要”作为和解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程序较为繁琐,正是基于此,和解机制要以简为要。
1、明确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对未成年人适用刑事和解是刑事司法对少年司法特殊要求的具体化,为教育、挽救、感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常以补偿和赔偿作为监禁的替代措施。另外, 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由于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浅,教育、改造的难度不大,所以也被确定为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
2、确定案件范围。武隆检察院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和解主要适用于侵犯个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的案件。从严重程度方面看,主要适用于轻罪案件(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案件);从犯罪人主观方面看,主要适用于主观恶性较小的案件。具体适用于:(1)因一般民事纠纷所引起的,如邻里纠纷;(2)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如被害人无故挑起事端;(3)带有防卫性质的,如双方殴斗过程中,侵害人有明显的忍让而被害人仍继续纠缠;(4)当事人双方有亲属关系的;(5)间接致人伤害的如伤害结果不是侵害人直接打击所致,而是介入了其他间接因素。
3、掌握适用条件。对于是否适用刑事和解,要坚持“五看”。一看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是否达成和解协议;二看这种和解是否真正客观准确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三看是否真正彻底地消除了双方的恩怨;四看是否符合法律维护公平正义、打击邪恶的要求;五看是否符合社会良俗和民意。以上“五看”中只要欠缺其中一看,就不能适用和解。以轻伤害案件为例,不适用和解的情况有:一是累犯、团伙、黑恶势力伤害他人的;二是作案手段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三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真心悔改的;四是雇凶伤人的;五是被害人受胁迫而达成和解协议的。
4、规范处理程序。武隆检察院刑检部门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联系双方当事人和所在社区负责人,在行为人能彻底认罪、真诚悔过、被害人能完全谅解、消除仇恨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有意向和解的,填写《适用和解机制审批表》,报请分管检察长审批后,交承办检察官适用该程序,由检察官牵头联系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调解。对于调解达成一致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文书,检察官再依据调解文书,完成案件审查报告,对本案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不诉、建议侦查机关撤案的决定。
在和解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同意和解的,承办检察官及时恢复诉讼程序办理该案件。
三、以“睦为重”作为和解机制的社会效果
对于起诉到法院的轻微危害人身权利的案件,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由于被告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致使民事赔偿部分难以实现,对被害人来说,判决书中的赔偿成了“空头支票”,这对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十分不利,为法院造成新的诉累。由于没有从轻处罚的推动力,在法院审理中很难达成和解。相比之下,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和解具有明显优势。如2004年10月,犯罪嫌疑人陈泽刚所在村规划的村道路要经过他的承包地,规划时陈泽刚未在现场,当村干部及村民陈泽厚为公路放线时,受到陈泽刚的阻止,双方在抓扯过程中,陈泽刚用镰刀将陈泽厚眼睛划伤,经鉴定属轻伤范畴。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此案过程中了解到:陈泽刚与陈泽厚是亲堂兄弟,案发后,陈泽刚对自己行为造成堂哥眼睛受伤的严重后果感到十分内疚,多次看望伤者,并支付了医药费。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承办检察官认为和解更能化解双方矛盾。于是承办检察官积极协调两兄弟进行沟通,后通过调解委员会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陈泽刚表示,以后堂哥家有重活,随时可以喊他帮忙。最后,经武隆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建议公安机关撤案,随后公安机关作出了撤案的决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何实现既要达到惩治的目的,又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困惑,而和解机制不失为解决这一困惑的有效途径。如2005年9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徐某用钥匙开门入室,将其二爸家的抽屉撬坏,盗走现金3300元,到南川等地挥霍。在徐某二爸坚持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该案的承办检察官深入发案地,对双方当事人亲属进行法制宣传,并讲明构建和谐社会要从创建和睦家庭、和谐邻里关系做起的道理。承办检察官苦口婆心地劝说徐某二爸,如果徐某被羁押,很可能被“交叉感染”,不利于未成年嫌疑人的矫正,再加上监禁后会产生回归社会的各种顾虑,也容易导致再犯罪。最后,徐某二爸被检察官的真诚所感化,同意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最后,武隆检察院院对徐某作出了不起诉(微罪不诉)决定。检察官扎实的工作作风又挽救了一名失足少年。
2004年至今,武隆检察院已对10件轻微刑事案件采用和解方法,其中7件成功办理后,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1件,不起诉6件,另外3件因和解不成而诉至法院。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些案件虽然符合和解条件,但未必能和解成功。因此,我们仍需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和解机制,增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重庆市武隆县检察院·徐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