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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公证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11-26     浏览次数:    字号:    

  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的结婚、未婚、离婚、丧偶及未再婚的情况。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婚姻状况公证包括结婚、未婚、离婚、丧偶后未再婚公证。

  申请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当事人应向本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申请。

  1 结婚公证证明的婚姻关系必须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包括:

  (1) 经合法手续登记的婚姻;

  (2) 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建立的婚姻。

  申请办理结婚公证,当事人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 结婚证书;

  (2) 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的证明信,内容包括: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结婚时间、地点、方式;

  (3) 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

  (4)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5)结婚证遗失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公证。如果不愿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可以到双方档案管理部门开具婚姻状况证明信,办理夫妻关系公证。据我们掌握,有的国家不承认夫妻关系公证。如果要办理夫妻关系公证,请向使用地国家咨询后再办理。

  档案管理部门开具夫妻关系证明信的格式如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与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系夫妻关系。”

  2 根据司法部[2004]第7号文,对当事人的未婚、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公证是对当事人的未婚、未再婚声明书予以公证或对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查证属实的,可办理其在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无婚姻登记记录的公证。

  未婚公证、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本;

  (2)办理离婚后未再婚的应提供离婚证书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一审判决离婚的还应提交原法院出具的该判决书已生效的证明);

  办理丧偶后未再婚的应提供原结婚证和派出所、医院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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