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有权威的司法考试资讯及辅导培训为一体的综合网站 | [注册][登录][选课]
繁体中文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司法网校 | 免费注册 | 快速选课 | 司法精品班 | 司法实验班 | 精选方案 | 法律顾问辅导 | 司法考试辅导 | 硕士考试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 公证类 >> 解除收养公证
解除收养公证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11-26     浏览次数:    字号: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解除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

  一、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二、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

  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事项必须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代理。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得的情况。

  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必须亲自表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并记载在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关不能收理:

  (1)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解除的;

  (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死亡并无其他监护人的;

  (3)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4)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经济方面完全依靠被收养人维持生活的。

  三、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经过;

  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

  解除收养关系后住房及有关财产、生活安排等方面事宜的处理;

  解除收养关系的日期;

  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日期。

  四、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司法考试
发表评论  打印本文  推荐本文  加入收藏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 上一篇: 死亡公证
  • 下一篇: 婚姻状况公证
  • □ 最新文章
    普通文章  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 11-26
    精华文章  婚姻状况公证 11-26
    精华文章  解除收养公证 11-26
    精华文章  死亡公证 11-26
    精华文章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11-26
    精华文章  监护协议公证 11-26
    精华文章  寄养外籍儿童保证书公证 11-26
    精华文章  学历、学位、成绩公证 11-26
    精华文章  亲属关系公证 11-26
    精华文章  工作经历公证 11-26
    □ 推荐文章
    精华文章  婚姻状况公证 11-26
    精华文章  解除收养公证 11-26
    精华文章  死亡公证 11-26
    精华文章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11-26
    精华文章  监护协议公证 11-26
    精华文章  寄养外籍儿童保证书公证 11-26
    精华文章  学历、学位、成绩公证 11-26
    精华文章  亲属关系公证 11-26
    精华文章  工作经历公证 11-26
    精华文章  国籍公证 11-26
    □ 热点文章
    精华文章  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何 11-26
    精华文章  证明信样本 11-26
    精华文章  北京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流程 11-26
    精华文章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11-26
    精华文章  婚姻状况公证 11-26
    普通文章  法人资格公证需提交的证... 11-26
    精华文章  学历、学位、成绩公证 11-26
    精华文章  监护协议公证 11-26
    精华文章  亲属关系公证 11-26
    精华文章  寄养外籍儿童保证书公证 11-26
    司法考试精品班,考试不过下期学费减半
    公务员考试网校辅导 职称计算机考试网校辅导 执业医师考试网校辅导 一级建造师网校辅导 职称英语考试网校辅导
    经济师考试网校辅导 注册税务师考试网校辅导 法律顾问考试网校辅导 资产评估师网校辅导 中医执业医师网校辅导
       发表评论
    姓名: QQ:
    性别: MSN:
    E-mail: 主页:
    评分: 1 2 3 4 5
    评论内容:
    验证码: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自助广告 ·网站地图 ·网站列表 · 谷歌地图 · 网校辅导
    Copyright © 2006 - 2007 www.91sif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客服QQ:82656668 或 88977760 Email:admin@91acc.com 中华教育(TM)版权所有
    浙ICP备05084157号